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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医疗服务费用标准,国家级远程会诊下调为1200元/小时

来源:医谷网

近日,贵州省发改委联合三部门下发关于《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或每次计费。其中,国家级远程会诊价格由原来的1550元/小时,调整为1200元/小时,方案自2016年7月1日就已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两大类:会诊类和诊断类,前者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后者有: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方案》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其中,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远程医疗受邀方时,执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县(市、区、特区)公立医疗机构对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授权市级制定,但不得超过市级价格水平的85%;提供的远程诊断服务,执行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对应项目价格。

对于远程不同学科会诊和诊断的分配机制,《方案》规定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远程单学科会诊在对口帮扶模式下,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邀请方,受邀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在非对口帮扶模式下,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而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同时,《方案》提出,贵州省发改委联合其他三家部门商议后,决定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附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

为大力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确保远程医疗服务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调整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推动远程医疗全省覆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有效降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运行费用,确保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益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体人民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有效保障全体人民健康。

(二)强化控费

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大幅度降低远程医疗费用。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三)合理受益

按照“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制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利于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远程医疗服务绩效分配机制。

三、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规范项目

远程会诊类项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远程诊断类项目: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二)规范价格

1、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确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

2、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远程医疗受邀方时执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3、县(市、区、特区)公立医疗机构对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授权市级制定,但不得超过市级价格水平的85%;提供的远程诊断服务,执行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对应项目价格。

4、远程会诊项目价格按照“精准测算、保本运营”的原则,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及运行维护的最低成本后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政府一次性投入不纳入计价因素。远程诊断项目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诊断项目价格收取,不再另行收取远程医疗费用。

远程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分配机制

发起远程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开展远程指导的医疗机构为受邀方。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统一收取,按以下原则分配,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

(一)远程单学科会诊

在对口帮扶模式下,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邀请方,受邀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在非对口帮扶模式下,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二)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国家级会诊项目,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省外省级、市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省内省级、市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三)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五、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

7月30日前,依据本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省委、省政府远程医疗服务全省覆盖重大决策惠及民生、利于基层的重要意义,扩大远程医疗的影响,推动远程医疗的广泛使用。

(二)加强领导、协作配合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方案试行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通过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并按照分配机制落实本机构费用清算及补贴制度,确保远程医疗服务有序开展。

附件: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价格表

单位:元

备注

1、远程医疗服务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费,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

2、远程诊断项目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

4、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5、市级指市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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