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修订川贝枇杷制剂说明书: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指导下服用
6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川贝枇杷制剂说明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川贝枇杷制剂(包括糖浆剂、膏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根据说明书修订要求,四类药【不良反应】项都要包括“监测数据显示,川贝枇杷制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不适、头晕、皮疹、瘙痒等不良反应报告。”【禁忌】项都要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其中,川贝枇杷片非处方药【禁忌】项还要增加“孕妇禁用。”
修订后的川贝枇杷制剂处方药说明书【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修订后的川贝枇杷糖浆(颗粒)非处方药、川贝枇杷膏非处方药说明书【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本品含蔗糖;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修订后的川贝枇杷片非处方药说明书【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风寒感冒者不适用”等14项内容。
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川贝枇杷制剂处方药和川贝枇杷糖浆(颗粒)、川贝枇杷膏、川贝枇杷片非处方药等四类药说明书都要进行修订。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此外,国家药监局要求所有川贝枇杷制剂生产企业,均应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0年9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在国家药监局查询到,含“川贝枇杷”的国产药品批准文号共264条,其中川贝枇杷糖浆共有222个批准文号,涉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嗓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百余家药品生产企业。
附件1
川贝枇杷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川贝枇杷制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不适、头晕、皮疹、瘙痒等不良反应报告。
二、【禁忌】项应当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附件2
川贝枇杷糖浆(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川贝枇杷制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不适、头晕、皮疹、瘙痒等不良反应报告。
二、【禁忌】项应当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
1.本品含蔗糖。
2.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附件3
川贝枇杷膏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川贝枇杷制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不适、头晕、皮疹、瘙痒等不良反应报告。
二、【禁忌】项应当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
1.本品含麦芽糖。
2.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附件4
川贝枇杷片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川贝枇杷制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不适、头晕、皮疹、瘙痒等不良反应报告。
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1.孕妇禁用。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4.有支气管扩张、肺脓疡、肺心病、肺结核患者出现咳嗽时应去医院就诊。
5.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儿童、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服药期间,若患者发烧体温超过38.5℃,或出现喘促气急者,或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多者应去医院就诊。
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9.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10.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